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险的含义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第一,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第二,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第三,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意外伤害险的基本内容

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内容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意外伤害险的可保风险

不可保意外伤害,也可理解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即从保险原理上讲,保险人不应该承保的意外伤害,如果承保,则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可保意外伤害一般包括: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即从保险原理上讲虽非不能承保,但保险人考虑到保险责任不易区分或限于承保能力,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有时还要另外加收保险费后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包括: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从事户外活动或体育比赛遭受意外伤害。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一般可保意外伤害,即在一般情况下可承保的意外伤害。除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以外,均属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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