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
目录
一、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二、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
三、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四、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五、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七、电梯维修保养制度
八、定期报检制度
九、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十、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十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了规范电梯驾驶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在进行电梯操作时的行为,防止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2范围
规定了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2、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2、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zhèng fǔ 部门的管理。
2、2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3电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4熟悉自己操作电梯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2、5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自身的技术水平。
2、6及时报告电梯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电梯,不使用无安全合格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电梯,不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电梯。
2、7不擅自离岗,做到文明服务。
2、8正确处理电梯运行中突然出现的停车、失控、冲顶、蹲底等情况
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保证电梯正常可靠地运行,降低电梯故障率,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规范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行为。
1、2范围
1、2、1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是负责本单位所用电梯的日常性事务管理和督促、协调对外联系电梯管理有关工作。
1、2、2电梯作业人员是指负责电梯驾驶和日常性电梯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的人员。
2、职责
2、1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
2、1、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1、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2、1、3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1、4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2、1、5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zhèng fǔ 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2、1、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zhèng fǔ 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2、1、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2、1、8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
调查分析,及时向zhèng fǔ 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况。
2、1、9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2、1、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2、2电梯驾驶人员
2、2、1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
2、2、2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2、2、3有高度责任性和职业道德,爱护设备。
2、2、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2、5协助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
2、2、6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与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不开故障电梯。
2、2、7负责作好当班电梯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2、2、8保持电梯轿厢与地坎清洁、卫生。
2、3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
2、3、1熟悉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认真按照电梯日常检查表的要求逐项检查,不漏检,误检。
2、3、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根据电梯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实施日常性的维护。
2、3、3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3、4严格遵守《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2、3、5对发现的电梯事故隐患及时报修、及时处理。
2、3、6发生电梯事故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2、3、7认真做好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认真填写报修单。
2、3、8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3、9参与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二
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电梯的安全和节能负责。
第七条 自治区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维护保养、使用管理责任、检验、检测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建立电梯生产、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能力评价体系,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提高行业服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十条 电梯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报废电梯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禁止将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机电设备作为电梯使用。
第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或者改造的电梯及其零部件的安全性能和节能指标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说明、型式试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产品出厂说明书中应当明确标注电梯或者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
(三)向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四)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并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就电梯报废、更新、改造等方面提出技术指导性意见。
(六)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承担相关责任,并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安装使用的乘客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
医院、机场、车站、学校、幼儿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购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企业制造的合格电梯。
(二)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车站、机场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公共交通型。
(三)医院、机场、车站、学校、幼儿园、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新安装的乘客电梯以及十层以上的住宅电梯,应当采用双回路供电或者配备备用电源。
(四)电梯采购招标文件中应当有配置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和应急救援条件的要求。
(五)委托有电梯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
(六)建设单位与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向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移交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同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使用的警示标志以及电梯使用标志。
第十四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电梯修理单位应当对修理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第十五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将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纳入售后服务范畴。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设立或者委托的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合理布点,以满足不同区域电梯维护保养以及应急救援的需要;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在施工前书面告知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请施工过程监督检验。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装使用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安装、改造、修理过程进行自行检测后,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 电梯销售单位禁止销售下列电梯:
(一)未取得许可资质生产的。
(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报废以及证件不全的。
(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账制度。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电梯所有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产权所有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二)电梯所有权人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三)电梯属于共有且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四)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五)配有电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约定的,建筑物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六)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管理者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未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并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变更时,应当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二)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并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时,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持维护保养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更换电梯内的电梯使用标志。
(三)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电梯作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运行日常巡视并记录日常使用状况,保管和按照规定使用电梯专用钥匙。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监督并且配合电梯的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五)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或者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和本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置于电梯显著位置。
(六)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与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七)电梯发生故障或者遇突发性事件时,应当停止电梯运行并张贴停止电梯运行公告。乘客被困时应当及时组织救援。
(八)电梯发生事故时应当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于一小时内报告电梯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九)及时落实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书面停止电梯运行通知和整改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电梯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置于电梯显著位置。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在报废后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使用登记表。
(二)与电梯所有权人签订的电梯授权使用管理格式化合同和安全使用承诺书。
(三)电梯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以及合格证明。
(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电梯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和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并至少保存五年。
(五)安装、改造、修理电梯的有关资料和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 乘客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配备电梯远程监测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应当满足电子记录故障、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与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发生电梯事故或者故障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对受害方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有权对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者追偿相关损失。
第二十八条 医院提供患者专用的电梯以及直接用于旅游观光且速度大于2.5米/秒的载人电梯,应当由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操作。
第二十九条 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业主管理规约应当确定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确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单位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四)物业服务单位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并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
(五)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中列支。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余额不足或者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六)住宅小区电梯经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业主代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七)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事故隐患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影响电梯安全性能指标的。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年内接到电梯故障实名举报三次以上且经确认存在安全问题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应当每两年在定期检验时按照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功能性试验和制停距离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停用一年以上,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停用备案手续。启用已经停用的电梯,应当到原登记机构重新办理使用手续;启用已经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启用手续,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者轿门。
(三)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
(四)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或者运载超过额定载荷的货物。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乘用的电梯发生故障时,乘客应当及时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三十四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资质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负责。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范围、办公地点、作业人员、装备情况、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书面报旗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报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不得超过三十部,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计划。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以及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
(三)住宅小区使用的电梯,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
(四)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五)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储备一定数量与维护保养对象相一致的常用配件,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应当有型式试验证明。
(六)确保应急救援电话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在乘客被困报警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救援解困。
(七)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并告知其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
(八)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十五日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向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出具自检报告。
(九)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并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六条 车站、机场、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的电梯,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公共场所或者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次数和维护保养项目。
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当取得检验、检测资格。
(二)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符合相关规定。
(三)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安排检验工作,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四)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按照规定申请检验,对于逾期未申请检验的,应当及时报告电梯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五)在检验活动中,对电梯生产、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责任的相关工作质量进行核查。
(六)对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结果报送电梯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八)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向电梯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电梯实施定期检验:
(一)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
(三)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
(四)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
第三十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对电梯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异议,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十五日内向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检验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对检验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复检并在二十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第四十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或者安全评估:
(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四)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需要继续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第四十一条 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确定允许继续使用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下列电梯列为重点安全监督检查范围: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三)故障频率或者投诉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电梯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及电梯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工作质量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电梯事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自治区统一的电梯安全信息动态管理系统,记录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安全评估、检验以及监督抽查等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十六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务网站公开已备案的维护保养单位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辖区电梯安全状况报告。
第四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在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住宅小区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管理和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筹集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电梯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一)物业服务单位未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经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拒不改正,需要对物业服务单位进行处理的。
(二)电梯生产单位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许可后,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建设单位、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需要追究其责任的。
(四)建筑物或者建筑结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因素的。
第四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五十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五十一条 电梯发生事故时,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专项预案,组织排险抢救,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五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视情况作出停止使用电梯的指令,责令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或者作出需要作进一步技术鉴定的决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建设单位未向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或者电梯使用标志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单位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使用,处以1000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维护保养工作的;在电梯使用标志有效期内变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更换电梯使用标志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七项规定,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并在乘客被困时未能迅速实施救援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未及时落实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书面停止电梯运行通知及整改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配备电梯远程监测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维护保养计划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未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或者已建立但保存不满五年的。
第五十九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更换的电梯零部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无型式试验证明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应急救援电话未能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或者在乘客被困报警后,未能在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未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规定,未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自行检查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
为防止电梯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引起伤亡事故,必须加强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司梯人员的操作安全管理、乘梯人员的安全管理、电梯困人救援的安全管理。
1、实施安全教育
由电梯管理员负责对电梯机房值班人员、电梯司梯人员和乘梯人员实施安全教育,使他们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熟知电梯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乘梯安全规则。
2、电梯司梯人员操作安全管理
为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司梯人员均持证上岗。并制定了相应的司梯人员安全操作守则:
1) 保证电梯正常运行,提高服务质量,防止发生事故;
2) 要求司机坚持正常出勤,不得擅离岗位;
3) 电梯不带病运行、不超载运行;
4) 操作时不吸烟、不闲谈等;
5) 执行司机操作规程:
a、每次开启厅门进入轿箱内,必须作试运行,确定正常时才能载人;
b、电梯运行中发生故障,立即按停止按钮和警铃。并及时要求修理;
c、遇停电时,电梯未平层禁止乘客打开轿箱门,并及时联系外援;
d、禁止运超大、超重的物品;
e、禁止在运行中打开厅门;
f、工作完毕时,应将电梯停在基站并切断,关好厅门。
3、加强对乘梯人员的安全管理
制定电梯乘梯人员安全使用乘梯的警示牌,悬挂于乘客经过的显眼位置。敬告乘梯人员安全使用电梯的常识。乘梯须知应做到言简意赅。警示牌要显而易见。乘梯须知内容是:
a、 用手按钮,严禁撞击
b、 不许吸烟,勿靠厢门
c、 运行之时,挤门危险
d、 危险物品,禁止进梯
e、 保持清洁,勿吐勿丢
f、 若遇危险,请按警铃
g、 超载铃响,后进退出
h、 儿童乘梯,成人携带
i、 楼内火灾,切勿乘梯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制度;
(四)维保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四)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八)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九)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十)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及时调整保养计划与方案。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十八条);
(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
(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曳引或者强制式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下分别简称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二)液压电梯,为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油缸数量、顶升型式;
(三)杂物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四)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度、额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级宽度、主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
第十九条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维保,是指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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